2006年6月15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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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名养殖户一审告赢国家环保总局
曾祥生

  昨天上午9时,宁波市中级法院受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委托,对82位养殖户诉国家环保总局案进行了宣判:撤销被告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责令被告受理复议申请,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对原告孔祥仁等82人提出的复议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据原告称,2000年,温州130多位养殖户承包了永兴街道南片围垦区5500亩荒滩,承包期10年。养殖户每人投入几十万元,建成了高标准主体套养池塘。为了筹集资金,不少人把房子和家产都抵押出去了。
  可是,2003年下半年至2004年3月,养殖池塘却发生了特大污染事故。经过有关部门水质检测,永兴围垦养殖示范区的池塘、水源及附近工业废水有害成分铜、PH值、BOD严重超标,已不适宜继续养殖。据温州市龙湾区永兴街道海水养殖协会估计,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大约在1.7亿元左右。
  事后,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新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和温州市环保局先后得出基本相同的结论:养殖池塘附近龙湾区和温州滨海开发区几百家重污染企业排放的污水和居民生活污水绝大部分没经处理排入到塘河,排入外海之前,都流经了养殖场的进水口。
  养殖户们聘请了律师。律师调查发现,滨海新区没有单独建造污水处理厂,规划中的温州市东片污水处理厂又一直没有建成。按照有关规定,开发区的建设必须经过环境影响评价,投入使用时又必须经过环保验收。那么,滨海新区又是怎么投入使用的呢?
  律师找到了浙江省环境保护局2001年4月10日作出的《关于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新区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复函》。《复函》要求“新区的基础设施,包括排水管、排污管、污水处理厂、集中供热、固废集中收集处理等要抓紧、提前实施……建成后我局将组织环保验收”。
  2005年6月15日,养殖户们向浙江省环保局提出投诉,要求省环保局依法查处滨海新区污染事件,将结论及时告知。省环保局将此事依照信访程序交由温州市环保局调查处理,要求温州市环保局将查处结果上报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中心,并书面反馈给82位养殖户。
  养殖户们认为,省环保局对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环保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是其法定职责,但其至今未作出处理决定,已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于是在去年8月29日向国家环保总局提出了复议申请,要求国家环保总局责令浙江省环保局限期作出处理决定。
  9月16日,国家环保总局行政复议办公室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理由是养殖户们的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2005年9月27日,养殖户们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国家环保总局不予受理复议申请决定,限期受理原告的复议申请。这是国家环保总局建国以来第一次成为被告,案件一开始就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今年4月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行政诉讼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原告要求浙江省环保局对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是为了维护自己的财产权,但现无证据证明浙江省环保局针对原告的《投诉书》做出过答复并已告知原告。因此,原告针对浙江省环保局的不作为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属于《行政复议法》第6条规定的复议受理范围。被告对原告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缺乏法律依据。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